翡翠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发扬幼儿园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好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社会主义幼儿园,幼儿园等应当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接受幼儿园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幼儿园内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幼儿园。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园长尊重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园长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园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幼儿园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对园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园长提出建议。园长对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职工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幼儿园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大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参加幼儿园决策讨论。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幼儿园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幼儿园行政领导人的询问。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凡教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少的可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规模很小而分散的幼儿园,可按学区、乡或区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幼儿园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不。遇有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党组织、园长、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应当围绕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人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大会同意的得修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的临时性专门小组,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会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教职工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幼儿园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职工大会和工会
第十九条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会机构,它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大会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七、处理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它的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6-03-20 点击次数: 次)